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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1日 16:25  点击: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研〔2017〕42号              签发人周志立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管理条例》的通知

 

校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5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科技大学 

                    2017年5月31日

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现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完成培养工作各个环节和衡量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安排教学活动、进行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及落实人才培养其它环节和质量评估的基本依据。是制订培养计划、开展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最根本的教育文件。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最根本的法规性和指导性教学文件。是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其制订、执行、修订和调整必须以各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一章 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

研究生培养方案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位〔2011〕11号)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基本依据。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准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立足学科的建设和发展需求,借鉴国际化的培养方案设置,突出本学科专业特色和优势,增强研究生课程内容的前沿性,统筹安排硕士和博士培养阶段,促进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有机结合,以培养创新能力为目标,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完善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管理体系为保障,以切实可行的学分制管理制度为基本手段,构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高素质专门人才的培养方案。

第四条  培养方案制订的基本原则

1.研究生培养方案应按照一级学科设置,要体现个性化原则,要因材施教,注重发挥研究生的个人才能和特长,突出对研究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实践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

2.以高水平、国际化为理念,各学科应当进行科学系统论证,大胆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和管理模式,优化和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借鉴国际和国内一流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进一步优化本学科的培养方案。

3.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按一级学科进行课程设置(含自设专业)。尚无一级学科的可暂按二级学科修订,学科点分布在不同培养单位的由一级学科承办单位主持、与其他培养单位协调共同制订。

4.已具备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应当在硕士、博士不同培养阶段准确定位的基础上,体现贯通式培养。统筹安排、科学衔接硕士、博士不同教育层次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与培养的各个环节,避免重复或简单的延伸。

5.要重视学科研究、分析方法等课程的开设,使研究生系统了解和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技能和规范;要重视本学科前沿课程设置,使研究生开阔学术视野。

6.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应贯彻科学、合理、适用的原则。应依据特定职业领域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结构和职业素养要求制订;应体现课程设置的适量,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的设置的均衡,既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对理论知识学习和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要求,又使学生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课外学习,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应结合我校实际,突出我校的专业特色,便于实施。

7.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不仅要求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更应注重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因此,课程设置与学术学位研究生应有不同,应以实际应用为向导,以职业需求为目标;课程内容体现“宽、新、实”,教学内容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实践环节和案例教学分析。

8.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要充分吸收联合培养单位专家参与课程建设,开设以案例分析、产品设计、技术研发等实践性课程,培养研究生实践科研能力。

9.鼓励推进学校与实践基地联合培养和双导师制的培养方式。学校、行业(企业)专家共同制订培养方案。

第二章  培养方案制定、要求和实施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

1.博士生培养方案是制定博士生培养计划和进行博士生培养管理的重要文件,学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必须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一般应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学位论文工作要求等内容。

2.培养方案要体现学科特色,既要加强基础、拓宽口径,又要注重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发展需求,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方案应由学科负责人组织本学科教师认真研究国内外学科发展现状及趋势,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培养方案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实施

第六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1.培养方案是制定硕士生培养计划的依据,是硕士生培养目标、课程学习、论文工作的具体要求与体现。一般应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学位论文工作要求等内容。

2.研究方向的确定应考虑国家建设的需要,顺应学科发展主流与趋势,符合本学科的实际情况,突出本学科的特色。

3.课程设置中学位课的设置要体现专业的共性、基础性与适当的灵活性,非学位课要体现学科发展的前瞻性,灵活性和特色性等。所修学分在满足学校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专业可做补充要求。

4.对于学位论文,在满足学校的基本要求下,可进一步提出本专业的其他要求。

5.培养方案应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生源,协助研究生院做好招生工作;负责校外导师遴选,制定培养方案,落实课程开设、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论文答辩以及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和教学管理等工作。

2.研究生院根据有关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分类别)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提出相应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制订本专业领域的培养方案、专业实践的考核;组织开题、中检及论文的评阅与答辩。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每一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建立相应的学习档案,包括培养计划、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情况表、学位论文、专业实践计划表、专业实践登记表、专业实践报告、本院承担课程的结业试卷等。

第八条  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章  培养计划

第九条  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

1.博士生入学后1个月内,依据本学科培养方案与研究方向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须分别上报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备案。

2.为体现学科交叉、拓宽博士生知识面,允许选择其他相关学科的1-2门课程列入培养计划,按非学位课程对待。

3.博士生培养计划是对博士生毕业和学位授予进行审核的依据之一,应严格遵守。在培养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须经导师同意、学科负责人审批后,报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

1.硕士生在入学后的一个月内,在导师的指导下并依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研究方向制订培养计划。培养计划须分别上报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备案。

   2.为拓宽硕士生的专业知识面,加强学科交流,允许硕士生选择相关专业的课程作为学位或非学位课程,计入培养计划内;但只允许选择1门相关专业的学位课程作为该生的学位课程,而且选择相关专业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4门。

3.硕士生的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硕士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硕士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培养计划确定后,硕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在培养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必须经导师同意、学科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

    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应尽快确定校内导师,在导师指导下,按培养方案要求,选定学习课程,制订培养计划。课程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课程学习计划一式3份,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及研究生本人留存。公共必修课程的教学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其他课程的教学原则上由承担课程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出下达的教学任务书落实。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制订和修订

第十二条  各专业(领域)所在学院应充分重视培养方案的制订及修订工作,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按授权专业(领域)制订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修订由各专业(领域)所在院具体负责,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研究生院审定。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原则上每隔4年集中修订一次,培养方案一经批准、正式公布,各培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须保持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如确需变动或微调,必须按照本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文件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必须在当年新研究生招生简章出台之前(约在6月底前后)完成。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订与执行是实施培养方案的保证。培养计划由指导教师根据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结合研究方向及研究生具体情况确定,与研究生共同完成。培养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培养计划完成与否,是审定是否同意研究生毕业及授予硕士学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培养方案可根据国家专业目录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调整进行适时修订,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由学校统一部署。

凡新设学位授予点,在专业学位点论证时,必须提交培养方案草案,在学位授予点正式审批后提出正式的培养方案。

第十六条  培养方案制订和修订的工作程序

1.研究生院提出各专业制订或修订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批后,以学校文件下发。

2.各学院根据文件要求,组织本学院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各专业培养方案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修改、审定通过后,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对各学院的专业培养方案组织审查,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执行。

第五章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培养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培养目标;⑵研究方向;⑶学制;⑷课程设置与学分;⑸必修环节;⑹学位论文;⑻培养方式。培养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考核、检查。培养方案形式要规范,按照统一的格式制订或修订。

第十八条  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确定培养方案中其它内容的基本依据。培养目标应根据国家对学位获得者的基本要求,结合不同学科专业研究生的特点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阐明对本学科、专业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方面应达到的广度和深度,科学研究能力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以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学术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具体如下:

1.思想道德和身体健康方面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增强法治观念,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和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勤奋好学,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严谨的学风、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强身健体,保持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能积极主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专业知识及科研能力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要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与实践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要求专业学位获得者应掌握本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管理、人文和社会科学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博士研究生应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能够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写作本专业学术论文,并能够进行国际学术交流。

3.外语能力方面

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能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用外文撰写论文,并具有较好的听、说能力。

第十九条  学科简介及研究方向

根据本学科自身的优势和特点,结合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学科发展的前沿,科学、规范地设置研究方向。专业类别/领域简介应重点突出本学科的特色、优势及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学科简介应简洁、清晰、全面。

已具有一级学科授权的学科,原则上其二级学科为研究方向。无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以及仅具有二级学科授权的学科,可另设研究方向,一般不超过3个,所设方向应属于本学科专业领域,且具有前沿性、先进性、前瞻性和相对稳定性,并能体现我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充分反映该学科点的内涵和发展趋势。

各学科研究方向的设置应反映本学科领域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使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能够立足于高起点和学科发展前沿,鼓励设置跨学科的研究方向。各学科应参考国内外相应学科研究方向的设置方法,既要高度凝练,设置规范,又要体现学科的优势和特色,反映学科建设和发展的方向。

研究方向的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长期形成的稳定的研究领域与方向,每个研究方向至少3 位非全日制研究生导师;

2.拥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实际研究成果;有高水平的课题和一定研究经费的支持。

3.拥有培养本研究方向研究生所需要的教学科研条件、图书文献资料等物质条件。

4.具备开设本研究方向的相关课程的能力。

每个学位点研究方向以2~3个为宜。

第二十条  学习年限与培养方式

(一)学制及学习年限

1.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2.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均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除有特殊规定说明,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延期一年(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4年);非全日制硕士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硕士研究生提前一年毕业。

(二)学习及培养方式

1.博士研究生

博士生的培养采用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博士生培养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重点培养其独立进行创造性科学研究的能力,同时结合研究课题的需要继续学习一些有关的理论课程,以拓宽和加深与本学科有关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使之掌握进行高水平研究工作的科学方法和专业技能。

②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提倡组成以导师为主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导师进行培养工作。同时注意充分发挥所在学科在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中的作用,为博士研究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③导师要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研究方向的需要和博士研究生的个人特点,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制定出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院长签署同意意见后实施,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④博士生的培养主体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为博士生的培养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氛围,注意安排和支持博士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参观学习,以及时了解国内外学术动态和实际需求状况,开阔视野,活跃学术思想。

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①采用导师负责制,加强导师团队精神、方向合作。

②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并重,各学科应在组织好理论课学习的基础上,做好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以下简称中检)、评审与答辩等环节的组织工作,并严格把关。

③在满足上述两个要求的基础上,允许各学科依据自身特点细化。

3.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

①全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是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采取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两级管理模式。学校以专业学位类别成立教育工作委员会,指导各专业学位类别培养方案的制订及教学、管理工作,研究和探讨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规律。

②研究生院协调和组织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学位授予、检查与评估等工作。并对每一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建立相应的学籍档案,包括政审表、体检表、入学通知书、入学考试试卷、录取审批表等。

专业学位培养实行双导师制,与实践单位联合培养。校内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校外导师协助校内导师共同完成研究生的培养任务,同时加强导师团队、方向合作。

第二十一条  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一)课程设置

研究生课程应紧密围绕培养目标,优选教学内容,突出课程实用性和综合性,增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创新教学方法,加强案例教学、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的运用。部分课程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型研究生可以共选,但对于一些主干必修课程,应视研究生学历层次和类别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应相对独立设置,以保证其学位的特点。

研究生课程由学位课、非学位课、补修课三部分组成,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原则上在一个学期完成;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原则上在两个学期完成。

1.学位课

学位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基础课,以及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或领域主干课为学位课。

公共必修课为政治理论和英语课程及文献信息检索、知识产权等职业素养课。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及图书馆分别负责相应公共必修课的开设。其中政治理论应注重与实践相结合,按一定比例分配授课学时和实践学时。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第一外国语必修课为4学分,128学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一外国语必修课为3学分,96学时。

专业基础课为该专业领域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课。应有1门运用本领域的主要理论和技术解决本领域实践问题的案例研究课程。专业基础课应尽可能按一级学科设置,旨在体现本学科特征,注重学生一级学科范围内的通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培养

所有学位课的教学大纲应由学科组全体成员或相应的课程教学团队共同讨论制订,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讨论通过。所有学位课为考试课,考核方式为课堂笔试(含闭卷、开卷),成绩由考试、平时作业、考勤等综合评定。

2.非学位课

非学位课包含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是提供给研究生选修的课程,主要体现该专业领域的行业知识前沿、技术前沿和发展趋势。旨在培养特定研究方向专门知识或能力,拓宽知识面,开拓视野,支撑学科交叉研究等。选修课应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课程内容的更新,鼓励开设一级学科范围内跨二级学科的前沿研究进展课和学科研究方法课程,旨在开拓学生研究视野,了解学科最新的研究动向。博士研究生课程需开设第二外国语。所有非学位课为考查课,考核方式可以选择考试也可以选择考查,其形式可以是课堂笔试、口试、提交课程论文或报告(含总结、综述、心得体会等)。

3.补修课

跨学科、跨专业或大专起点研究生,应补修2-3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生课程;补修课由导师确定,通过自学或跟随本科生听课方式进行,需考核并记录成绩,但不计入研究生课程学分。

(二)课程体系及学分要求

1.研究生课程体系的构成

研究生课程体系的构成见表1-表3。

除公共必修课外,各类研究生专业基础课程16学时计1 学分,且不超过48学时(3学分)。专业课程16学时计1 学分,且不超过32学时(2学分)。课程学时只用于课内教学环节(包括课堂教学、实验、上机、考试等);自学、调研、查阅资料、阅读文献、课后作业、撰写报告等环节,不计入课程学时。

培养方案中确定的课程,应编写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名称、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考核方式和参考文献等。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应根据本专业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合理设置课程和学分。其中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课相结合。

 

1 博士研究生课程体系构成

课程类型

 

学分要求

考核要求

学位课

公共必修课

1)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36学时,2学分;

2) 第一外国语,36学时,2学分。

4学分

考试,百分制,60分及格,平均成绩≥75

专业基础课

1)基础理论学位课2门,其它为专业学位课。每门课程36学时,2学分;

2)专业学位课应为学科发展前沿讲座或专业核心课。

6学分

非学

位课

公共选修课

1)第二外国语,72学时,2学分;

2)要求: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7学分

考试或考查,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及格以上可获相应学分。

专业选修课

1)专业或专业基础选修课,不少于5学分;

2要求:应注重前瞻性,体现学科方向优势和特色。

 

补修课

1)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生,应补修本学科硕士研究生基础理论课或专业学位课不少于2门;

2)补修课程由导师确定,并在课程计划中列出,需考核并记录成绩,但不计学分;3)补修课程的选课人数在6人以上,单独开班授课、考核;选课人数在6人(含)以下,不单独开班,需跟随硕士生听课、考核。

 

 

 

2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构成

课程类型

课程

学分要求

考核要求

学位课

公共必修课

1)马克思主义理论,3学分;

2)第一外国语,4学分。

7学分

考试

专业基础课

一级学科范围内的通用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课程。

理工农医≥8学分;其他门类≥10学分

非学位课

公共选修课

1)专业英语,32学时,2学分;

2)一级学科内的前沿研究进展课、学科研究方法课程。

理工农医≥12学分;其他门类≥14学分

考试或考查,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取得及格及其以上成绩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专业选修课

1) 本学科单列的专业选修课;

2)跨学科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 

 

补修课程

 

1)同等学力或跨一级学科录取的硕士生,需补修录取专业2—3门本科生主干课程;

2)补修课程由导师确定,并应在培养计划中列出;

3)补修课程通过自学或跟随本科生听课方式进行,需考核并记录成绩,但不计入学分。

 

 

 

3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体系

课程类型

课程

学分要求

考核要求

学位课

公共必修课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

2.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

3.第一外国语,3学分;

4.英语视听说,1学分。

达到本专

到达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

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进行

专业基础课

本领域专业指导委员会要求的必修课,如:工程数学、农业技术推广理论与方法等。

同上。

非学位课

公共选修课

1.信息检索,16学时,1学分;

2.知识产权,16学时,1学分;

3.专业英语,32学时,2学分;

4.专业类别/领域内的前沿研究进展课、学科研究方法课程。

同上。

专业选修课

1.本专业类别/领域单列的专业选修课;

2.跨专业类别/领域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

 

重考和重修

 

1)1门课程的重考、重修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位课程均不得免修、免考,且重考、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2门;

2)所修课程累计2门不合格、经重修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继续攻读专业学位的资格。

 

 

2.学分要求

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学术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学分要求(见表4);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专业类别/领域的培养方案,学分要求不低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标准(见表5),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一致。

4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分要求

层次

总学分

课程总学分

必修环节

开题

中检

学术讲座

博士研究生

≥20

≥17,其中学位课≥10

1

1

1

硕士研究生

理工农医

≥30

≥27,其中学位课≥15

1

1

1

其他门类

≥34

≥31,其中学位课≥17

5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分要求

学位类别

总学分

学位课

非学位课

专业实践

开题报告

中期考核

工程硕士

34

10

≧16

6

1

1

农业推广硕士

34

18-22

6-8

6

1

1

兽医硕士

34

18

≧8

6

1

1

工商管理硕士

47

27

≧16

2

1

1

翻译硕士

46

20

≧18

6

1

1

会计硕士

42

20

≧14

6

1

1

风景园林硕士

34

16

≧10

6

1

1

3.必修环节

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必修环节主要是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活动,各记1学分。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博士生在申请论文答辩前至少参加学术报告会10次,其中至少参加1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本人应做不少于2次的学术报告。硕士生在申请论文答辩前应参加校级(地厅级)以上单位或本学科学术团体织组织的学术报告会不少于3次。

专业学位研究生必修环节主要是专业实践、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其中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各记1学分,专业实践计6学分(工商管理硕士2学分)。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和必要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需到企业或行业实际部门实习、实践,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各学院应根据各学科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特色及需求在学校统一约定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专业实践大纲,内容包括实践教学目的和要求、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时间、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所有课程的学分后,即进入学位论文工作环节,其中包括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与答辩等环节;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结合专业实践开展论文研究工作;博士研究生除完成上述学位论文工作环节之外,还应参加相关学术活动。

(一)论文类型与形式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类型可采用研究类、设计类、技术类、软件类、项目管理类、调研(查)类等。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论文、设计或产品说明书、项目论证报告、案例分析、调研(查)报告等;医学类专业也可以是病理分析报告或文献综述等,具体按照《河南科技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论文工作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执行。

(二) 开题与中期考核

开题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首要环节;中期考核是检查研究生个人综合能力及学位论文进展状况、指导研究生把握学位论文方向、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必要环节。各类研究生开题与中期考核应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三)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相关规定

学位论文是硕士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硕士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硕士生创新能力,以及是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硕士生应积极参与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注重选择有重要理论或应用价值的内容作为论文的研究内容。为确保论文质量,要求做到:

    1.硕士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确定研究课题,并在第三学期内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须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上就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案和研究进度做出说明,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内容研究工作。论文工作过程中应实施中检工作,中检通过后方可继续培养工作。

    2.学位论文必须由硕士生独立完成。

    3.学位论文是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应有新见解或新成果。

    4.学位论文要求概念清楚、立论正确、分析严谨、计算正确、数据可靠、语言简练、图表清晰、层次分明,能体现硕士生具有宽广的理论基础,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严谨的学风。

    5.与他人合作或在前人基础上进行的课题,必须在论文中明确指出本人所做的工作。

    6.学位论文必须采用学校规定或认可的格式撰写。

    7.硕士生除完成学位论文外,在申请答辩之前还应达到学校规定的在学研究成果要求。

    8.提前完成论文,并满足学校的相关规定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批后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四) 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相关规定

1.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后,即可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安排实践性教学,并在导师指导下开展选题及学位论文研究工作。论文选题要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应用性,能够解决工作、生产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论文、产品设计说明、论证报告等。

2.凡进入论文阶段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应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内容包括:选题依据(文献综述、国内外动态、参考文献)、选题的目的及意义、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技术难点、主要技术路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的途径和措施、时间和进度安排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开题报告评审小组,由校内外导师及其他专家3-5人组成,其中组长1名。

3.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应在开始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半年后进行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完成中期检查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指导教师,导师对给出评语,评语应包括对该生已完成工作的评价,特别是研究进展情况及后续研究工作的建议等。

4.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五)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相关规定

1.开题及中期检查

博士生应在广泛查阅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研究课题,进行详细的论证,提出明确的研究内容和具体的研究工作计划。选题应突出创新性,体现科学技术发展动向,理论上居于学科前沿,或国家建设急需解决的基础理论、工程实际问题,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经济效益。

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不少于1万字。开题报告须在由所在学科组织的专家论证会上进行充分的论证,广泛听取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开题报告通过,记1学分。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进行开题报告者,必须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推迟开题的书面申请,并注明预期开题时间。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可在三个月内再进行一次,第二次仍通不过者,终止培养。论文工作进行期间,需改变论文题目者,应重新开题。

中期检查在于检查论文工作进展情况,修正研究工作方案和计划。由所在学科组织实施,通过后计1学分。

2.相关学术活动

为激励博士生加强学术交流,开阔视野,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博士生在申请论文答辩前至少参加学术报告会10次,其中至少参加1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本人应独立完成不少于2次的学术报告或学术海报。博士生做学术报告由所在学科组织,报告在校内公开举行,应有相关专业的师生参加。博士生参加的学术活动应有具体的记录,满足要求者计1学分。

3.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工作是培养博士生科学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及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博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

论文应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论文应是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应达到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可以接受的水平。

论文应立论正确、数据可靠、文字简练、层次分明、说明透彻。

论文应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应重视对文献查阅能力、动手能力、分析推理能力、数据分析和处理等方面的能力培养。

论文工作应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导师要严格审查,不得有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端正学风,确保论文质量。

第六章  学位申请及毕业答辩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与答辩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按照《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成果社会评价认定办法》执行,鼓励学院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提出高于学校的标准要求,并列入培养方案

对于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通过预答辩负责对申请学位者的思想政治、学术道德、课程学分、学术成果、学位论文等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对每位预答辩者明确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结论,并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论文答辩具体按照《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答辩管理办法》执行。

博士研究生预答辩应在答辩前3个月进行,硕士研究生预答辩应在答辩前1个月进行;预答辩委员会委员由5名同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组成;研究生汇报论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分钟(博士)、30分钟(硕士)。

通过预答辩审核,认为课程学分、学位论文工作完成情况及学术成果等方面达到相应学位申请条件者,方可申请论文答辩手续。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通过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同时满足学校相应学位授予要求的,可办理学位申请的有关手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授予相应学位。学位授予具体按照《河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学位管理相关文件执行。在最长学制期限内未通过答辩者,作结业处理;未达到研究生培养环节有关要求的作肄业处理。

对于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除经导师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外,还应有2位本领域或相近领域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1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应由5位(含)以上与本领域相关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1-2名校外专家。导师可参加答辩会议,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相应的专业硕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申请提前毕业相关规定

1.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已修满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分,成绩优良(考试课成绩85分以上、考查课成绩优秀。本规定中,“以上”均含本级);开题、中期检查成绩均在85分以上;有较强科研工作能力,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内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在学期间,理、工、农、医学科门类的硕士研究生在中文核心期刊(不含增刊,下同)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SCI、EI源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其他学科门类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数不少于2篇(至少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或在学校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进行界定,外文期刊视为核心期刊,被SCI、SSCI、A&HCI、EI、ISTP、ISSHP、CSSCI检索的国际会议论文可视为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应以河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应为第一作者。

2.审批要求及程序

硕士研究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科技大学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指导教师签署书面推荐意见;学科负责人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后签署意见;第四学期3月30日或第五学期10月20日前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院审核后,组织实施学位论文双盲审和文字重复比检测工作。论文评阅结果达到优良且重复比检测结果为A者,本次申请方才有效。申请者所在学院组织论文答辩。论文答辩不能一致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章  培养方案的实施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已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如确需调整,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培养方案的局部调整。课程名称变更,个别课程顺序调整,个别课程学时安排调整等,由各专业(领域)所在学院提出,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实施。

2.培养方案较大范围调整,如培养目标、学制、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学分与课程顺序的全面调整等,由各专业(领域)所在学院提出,研究生院审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需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按照培养方案由导师和研究生共同制定本专业整个学制的培养计划,上报研究生院,并据此落实各相关专业(领域)新生的培养计划。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制订或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由各专业(领域)所在学院负责。

第二十八条  非全日制(在职研究生)及同等学历等其他学制系列,其培养方案管理受本条例规范。

第二十九条 《河南科技大学2017-2020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应详细制订各类研究生的学分规定、实践教学规定及社会实践,按照类别及大类学科分别提出学校公共课程学分;学科基础课程学分;方向课程学分及其它教学环节学分;详细制定大类的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学位论文的完成时间,开题、中期及预答辩检查的详细要求,论文提交正式答辩的基本条件。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大学关于修订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研发〔2015〕1号)、《河南科技大学关于修订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研发〔2015〕1号)、《河南科技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河科大研〔2013〕16号)、《河南科技大学关于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河科大研〔2010〕5号)、《河南科技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办法》(河科大研〔2010〕16号)文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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