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1日 16:26 点击: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研〔2017〕28号 签发人:周志立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5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科技大学
2017年5月31日
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各类在籍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凭《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手续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五条 对确有特殊困难如患有疾病的或有创新创业需求的新生,需相关机构出示学校认可的相关证明(如患病者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经学校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须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时一周内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由研究生院/研工部、纪委办公室、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成研究生学籍审核小组,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体检结果检查(参加复试的研究生不再体检,推免生在开学一个月内需到学校指定的医院体检),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研究生证按时到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导师及研究生培养单位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开学两周内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具体学制遵照培养方案执行。全日制硕士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非全日制硕士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内未完成学业,取消学籍。
第十条 学制为2年以上(不含2年)的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工作,满足《河南科技大学提前毕业申请表》中的相关规定,可申请提前答辩和毕业。
第四章 学习与考核
第十一条 我校研究生的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总学分包括学位课学分、非学位课学分和必修环节学分。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须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及学分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三条 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两部分。研究生必须参加个人培养计划中所选的课程和各种必修环节的考核;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载,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与必修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缺考者,须随下一级重修,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该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重新被本学校原专业录取,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可以按照《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研究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照《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依照《河南科技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科研训练与专业实践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者,本人申请,导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报请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入学后,确需进行专业调整者按《河南科技大学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申请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患有疾病、创业实践等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应填写《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因病休学的需附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休学以1年为时间单位,不得超过1年。进入论文阶段的研究生可以以1学期为时间单位休学,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1年。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前一学期期末或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休学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休学研究生应当在学校同意或决定其休学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研究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2.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2年,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期满,不能按期入学的,需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保留期可延长2年。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拟复学的研究生应在复学学期的开学一周内持《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复查合格并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应持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身体康复证明。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经研究生培养单位考核认为不能完成学业、不宜继续培养的;
7.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于研究生退学处理,由培养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决定。研究生院依据学校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研究生培养单位送达研究生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园网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退学的研究生已有毕业学历且符合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原毕业学校报河南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研究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申诉。在校申诉期间,研究生可以暂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但未完成学位论文或答辩未通过等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处理的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毕业论文答辩。
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其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完成在学期间个人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需填写的信息按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填写。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按规定完成学历电子注册,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已毕业的研究生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我校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7级研究生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印发
地址:中国·洛阳 开元大道263号
邮编:471023
学院邮箱:tmgcxy@haust.edu.cn
豫ICP备05002480号-1 Copyright©2021 河南科技大学土木建筑学院 版权所有
School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
网站维护:中原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