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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1日 16:28  点击: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研〔2017〕36号              签发人周志立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科技大学 

                     2017年5月31日

 

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遴选程序,完善导师管理机制,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二条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1.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培养研究生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评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应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博士生指导教师评选应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严格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3.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按照自愿申请、学院和学校两级学位委员会审核、校内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程序执行。

4.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在已有博士授权点学科范围内遴选,为鼓励学科交叉,相关学科可依托博士授权点学科申请。

5.学校因学科点申请等特殊原因需启动遴选工作。

第三条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1.应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博士生指导教师应是本学科造诣较深、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含),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和博士学位。

3.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已完整培养过三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或作为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具有讲授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本专业课程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能开出1—2门博士学位课程。

第四条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科研条件

科研成果按学科性质具体规定如下:

1.自然科学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近五年主持或结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大或重要人才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有资助,同一项目不能重复计算)。

2)近五年曾获得本学科领域国家级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国家级一等奖限前15名、二等奖限前10名,省部级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主持人);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限主持人)。

3)近五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8篇,其中在SCI或EI源期刊或学校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SCI或EI收录不少于2篇;或近五年在学校认定的重要学术出版社出版有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部)或译著(25万字以上/部)。

2.人文社会科学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近五年主持或结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2)近五年曾获得本学科领域国家级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国家级一等奖限前10名、二等奖限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主持人)。

3)近五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8篇,其中在CSSCI或学校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或近五年在学校认定的重要学术出版社出版有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部)或译著(25万字以上/部)。

第五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1.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的教师应认真填写《河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向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本人有代表性的论文、专著、奖励证书等材料。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在初审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作用,做到公正合理。初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为初审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审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内公示初审结果,并在7天内受理个人或集体对初审工作的书面异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就申请人是否具有博导资格进行全面审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评审通过。

5.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博导,经学校下文公布后方可参加博士生的招生选聘。

第六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

1.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承担博士生入学考试专业试卷的命题和面试等工作。

2.博士生入学后,向博士生详细介绍专业方向,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结合博士生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指导博士生选课。

3.为博士生讲授专业课程或开设反映当前本学科发展前沿的专题讲座。

4.指导博士生做好学位论文选题及研究方案制定工作。不仅要提供一定的研究经费,而且要在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中给予具体指导,在学术上把关并作出学术评价。

5.对博士生的业务和思想要全面关心,严格要求,特别注重对学生科学道德和协作精神的培养。

6.对优秀博士论文和研究成果给予积极评价和推荐;对于不宜继续培养的博士生,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

第七条  其他

1.根据有利于学科建设和促进学科交叉的原则,对尚无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教师,其研究方向与已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密切相关,且符合博导评聘条件,经所在学院同意,向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由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其初审工作。

2.对获得其他单位博导资格的教师且作为第一导师指导过博士研究生,经学校博士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持能证明博导身份的有效证件及作为第一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材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达到学校博导评选条件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通过。

3.凡满足研究生培养周期的,学校引进的 “千人计划”人员、引进的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中原学者等人员,可不经过以上评议过程,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通过,聘任为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其他外单位人员申请我校博士生导师资格,必须是我校的兼职教授,并与我校有稳定的合作关系,遴选办法和学校人员相同。

4.如对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结果有异议者,应以实名提出异议或申诉。研究生院将有关意见核实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表决,获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视为通过,如未获得通过,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5.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得参与涉及本人和亲属的评议工作。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申报年不超过56周岁。

2.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较丰富的科研经验和一定的学术造诣,熟悉所从事学科的国内外发展状况。

3.职称与学历、学位条件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教授或相当职称者。

2)副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且为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1985年(含)以后大学本科毕业者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

4.承担有厅局级(含)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近三年,本人主持的科研经费应不低于:自然学科类3万元,社会科学类1万元。

5.有较稳定的科研方向,近五年内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在学校认定的重要学术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或全国统编教材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在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理工农医学科门类限前2名,其他学科门类为独著)以上的学术论文,且至少有2篇论文(理工农医学科门类应为第一作者)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界定;外文期刊视为核心期刊;被SCI、SSCI、A &HCI、EI、ISTP、ISSHP、CSSCI检索的国内、国际会议论文,可视为核心期刊论文);或有2项省部级以上鉴定的科研成果(限前5名)。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批

1.个人申请,学科(专业)推荐,被推荐人填写《河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本人近5年的研究成果、职称任职资格证书、最高学历和学位证书等复印件。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资格条件,并结合学科发展情况进行初审、推荐,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3.新调入我校的教师,如果已获得原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可由原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经研究生院复审后由主管校长签批。

4.其他事宜:

1)考虑到学科交叉及我校学科建设的需要,已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可根据自己的科研领域,按照学校已有的学科目录,允许跨学科指导硕士研究生,但原则上至多允许跨2个学科。

2)对于外聘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亦按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但应附加申请者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

3)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审批工作一般每2年进行1次。

4)正式批准的硕士研究生导师,经学校下文公布后方可参加招生导师选聘。

第十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

1.努力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要求及各项规章制度,关心和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状况,并给予正确指导,使其逐步形成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风,促进研究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编写硕士研究生教材,并为研究生授课或讲授能反映当前本学科发展前沿的专题讲座,引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前沿动态。

3.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并结合硕士研究生具体情况,制定研究生个人的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课,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定期开展研究生专题研讨,及时研究和解决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社会调查、搜集资料、参加学术会议、外出听课、实验等),及时检查执行情况。

5.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论文研究、中期检查、论文写作及论文审定;参与所指导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学位申请及毕业鉴定等方面的工作;对研究生的培养过程及培养质量全面负责;对个别不宜继续培养的学生可提出终止培养报告;对所指导研究生的请假、休学、退学及毕业分配去向等发表建议。

6.管理和支配所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经费。

7.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出谋划策。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复审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定期对硕士研究生导师实行复审制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其研究生指导工作或取消其导师资格。

1)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一级以上教学事故者,或者学位论文文字重复比检测出现一半以上不通过者及论文抽检不通过等情况,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者;

2)在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3)受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分不再适合担任导师者;

4)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实际指导研究生者;

5)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存在篡改或不规范引用等学术道德问题者。

2.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复审工作由学科提出报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3.恢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需按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其他

1.在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和考核等工作中,所提供的各种材料必须属实,否则视情节轻重取消相应资格。

2.在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过程中,一律实行回避制度,即本人和亲属不得参与对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的评议。

第四章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对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要求及其培养工作自身的需要,设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和校内导师一起做好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课程、工程实践和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遴选条件

1.申请人所在单位原则上是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及其主管部门,或学校研究生培养基地。

2.申请人应是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或高层技术管理人员,专业实践经验丰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截止到申请年度的12月31日)。

3.近三年,申请人作为主要完成者,在申请专业领域的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取得较好成绩,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推荐与聘用

1.校外人员申请学校兼职专业学位硕导须填写《河南科技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资格审批表》,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颁发聘书。

2.校外兼职专业学位硕导由学校统一进行聘任,聘期为3年。经学院考核通过,可以续聘。

3. 校外兼职专业型硕导培养研究生的相关事宜,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学院和兼职导师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的名额规定

学院可根据需要确定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但为每位专业学位硕士生配备的校外导师不得超过一人。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的职责与义务

1.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生,共同负责为专业学位硕士生从事课题研究及工程专业实践创造必要的条件,包括提供工程资料、实验场地、仪器设备、专业实践经费等。

2.参与审查研究生的选题报告和研究方案,并指导该方案的实施。

3.参与学位论文的指导与评审。

4.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在职人员报考我校研究生。

第五章  

第十七条  项目、项目经费和科研成果级别以科技处、社科处认定为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的更换

1.为保证研究生指导工作的连续性,研究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更换导师。

1)导师调离学校;

2)导师离校外出1年以上;

3)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导师无法继续担任指导工作。

2.导师变更手续:由学科(专业)提出更换导师申请报告,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按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处理:

1.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在河南省学位论文抽查中,累计2次不合格者。

2.因思想政治或道德品质等原因受到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者。

3.不履行导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者。

第二十条  暂停或取消导师资格,由所在学科点提出报告,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必要时可由主管校领导直接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导师资格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暂行办法》(河科大研〔2013〕15号)、《河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河科大研〔2010〕1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6月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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